近日,凤凰古城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凤凰县政府各占51%和49%的股份,组建凤凰古城景区管理服务公司,对凤凰古城收取148元门票,此举被舆论称为“公私合谋”的“占山为王”。凤凰县副县长蔡龙回应,古城的经营权由凤凰古城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时花8.33亿买下。
凤凰圈城收费以及公私合谋近期饱受非议,但当地却没有表露半点反思之意,让人诧异。凤凰古城不仅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双重头衔,又是当地居民生活的场所。根据物权保护、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凤凰县此举涉嫌多处违法违规。
首先,从文物保护上看,凤凰县此举涉嫌违反国务院规定,将文物古迹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2001年,凤凰县政府将沈从文故居、杨家祠堂、凤凰城墙等8个景点经营权转让给凤凰古城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规定,坚决纠正“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去年1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再次要求,“对于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要限期将其从企业资产中剥离”。该文件还要求,“对于把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整体出让给企业管理经营的,要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