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这部法律将迎来它的第一次修改。据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等法律草案将在4月23日到25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提交审议。
昨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起草人和这次修正案的参与讨论者,相继接受了中国之声的专访。哪些条款会发生变化?法律修改将如何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器?
2004年,成都消费者朱先生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小轿车。后来发现所买车辆为旧车,于是将经销商告上法庭。结果法院认为汽车不是消费品,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而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此后,关于汽车、商品房是否属于消费品的争议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20年前,《消法》起草时,医疗、教育、住房等主要是一种社会福利。而现在,这些领域已经带有了经营性质,但是如何解决这些领域中的消费纠纷,《消法》并没有给出答案。
参与这次法律修改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浚建议,扩大《消法》的适用范围。
刘浚: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旗帜鲜明地向广大消费者适度倾斜。首先是要大幅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不光是物质型的消费,精神型的消费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了生存型消费,还有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也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点击鼠标,查看图片,下单买货。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让人们的消费更方便、更快捷,可是消费者的烦恼也随之而来。陆大伯网络团购了一款特价马桶,可看见实物,对照着图片,他诉起了苦。
路大伯:外形不同,功能也不同。
要不要赋予消费者一定的后悔权成为这次修法过程中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消费者赞成,经营者反对,各自立场不同,观点自然也不同。专家学者普遍赞成,将反悔权写入《消法》,但是适用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销售商品的交易活动。刘浚说:
刘浚:新的消法还有可能对电子购物中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因为很多消费者购物点击鼠标的时候往往看中的是图片,而不是商品本身。要不要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在什么情况下能够后悔,如何依法实行后悔权,这在法律上叫做消费者的冷静期制度,就是允许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按照自己的选择单方解除合同而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行的无因退货的做法。